上海红酒进口报关,进口红酒代理报关申报要
上海红酒进口报关,进口红酒代理报关申报要求
——上海卓鹰报关/上海雅盈供应链进口知识科普
上海红酒进口报关,进口红酒代理报关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装船出运前,向海关申报的手续。按照我国海关法的规定:凡是进出国境的货物,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并由货物所有人向海关申报,经过海关放行后,货物才可提取或者装船出口。
进口红酒需要企业需要具体什么资质:
1.进出口权(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
2.海关册登记
3.食品收货人备案
4.通关无纸化签约
国外需要出具单证:
1.原产地证(澳洲等国家要享受0关税需要出FTA产地证,国际段要直达)
2.Healthcertificate或者Freesalecertificate
3.灌装日期证明
4.标签彩色照片和翻译件
5.如果是木托盘,木托盘需要有IPPC标识
6.成分分析(要有糖度检测项目)
7.Invoice
8.PackingList
9.进口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备案号
进口红酒清关流程一般为:
准备红酒进口资料--国外发运--收发货人备案---到港后报关---海关缴税放行(如查验则查验)---检验检验抽检(有概率)出国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可以销售)
进口红酒中文标签基本要素:
1.中文品名
2.原料与辅料
3.灌装日期(生产日期)
4.贮藏条件
5.进口商信息
6.警示语
7.年份(如外文酒标有显示)
8.葡萄酒类型
9.进口境外企业生产商注册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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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一般操作进口的国家和地区如下:中国台湾、日本、韩国、马来西亚、越南、菲律宾、泰国、新加坡、印度、斯里兰卡、澳洲。新西兰、德国、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匈牙利、拉脱维亚、希腊、美国、加拿大等。
知识拓展:
进口红酒清关各个申报要素含义解析
一般进口葡萄酒申报主要有三个税号,分别为:
(一):汽酒;
(二):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三):装入2升以上但不超过10升容器的葡萄酒。
1.品名
是指葡萄酒的中文及外文名称,一般可以包含有酒庄名称、葡萄品种和葡萄酒类别等信息。税号主要为汽酒;、主要为非汽酒。
2.种类(汽酒)
这里所列的汽酒,是指最后发酵过程中在密封容器内加入二氧化碳的葡萄酒(原装汽酒),或装瓶后人工充气的葡萄酒(充汽酒),要求温度在20℃时充在密封容器中超过3巴以上。税号项下主要为汽酒,须按要求申报;税号及无须申报。
3.酒精浓度
是指商品按容量计的酒精浓度,用“%vol”表示,根据酒标规范填报。
4.级别
是指葡萄酒的等级划分,一般按质量和产区划分。但不同国家、产区、品牌的级别分类方法不同,须按商品具体情况准确完整填报。确实没有级别划分的则填写“级别:无”或“无级别”。
5.年份
是指用来酿造葡萄酒的葡萄的收获年份,而不是酒的装瓶年份。在酒标上,一般都会写有酒的年份。也有很多葡萄酒是没有年份注明的,比如香槟等,是通过混酿调配得来的。如酒标未标明年份,应按实际情况申报无年份。
6.产区
是指酒标上标明的葡萄酒的产区,应填报酒标标明的最小子产区的中文及外文名称。没有标明产区的最低级别葡萄酒,酒标也标明了国家(地区),应填报国家(地区)的中文及外文名称,不可填报“无产区”。特别是在法国、意大利等对产区严格划分的国家,产区通常是伴随着等级一起写的。产区是葡萄酒的重要标志,不会有“无产区”的酒出现。
7.酒庄名
是指生产葡萄酒的酒庄或酒厂的中文及外文名称。如为生产厂商灌装(非酒庄灌装),则填报生产厂商的中文及外文名称。
8.葡萄品种
是指用于酿造葡萄酒的主要葡萄品种的中文及外文名称,如为多种葡萄品种混酿,填报两个主要葡萄品种并注明“混酿”。
9.包装规格
是指商品的个体包装方式和规格,应按包装方式的实际情况进行填报。零售包装酒,应当注明单位包装容量x每包装单位数/包装单位,例如“毫升x6瓶/箱”或“mlx6瓶/箱”;散装非零售包装酒,应当注明升/桶或升/集装箱罐,例如“升/桶”。
10.进口方式
税号及项下葡萄酒需按要求申报进口方式,具体分为原液区内加工、原液区外加工、原瓶有品牌、国内贴品牌等四种不同的进口方式,申报时应按实际报验状态在以上四种进口方式中选择一种申报。税号无须申报。
11.品牌
是指制造商或经销商加施在商品上的品牌标志,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申报中文及外文品牌名称。因进口方式的不同,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已确定商标或商标权的,需填报中文及外文品牌名称;另一种是未确定商标或商标权,需要在国内综合保税区重新赋予商标再贴牌的,应填报出区时实际贴牌的中文品牌名称。
PS:划重点:
就进口方式而言,及税号项下葡萄酒的进口方式包括用皮酿容器进口葡萄酒原液和已灌装在瓶中后进口原瓶葡萄酒两种方式。
①进口葡萄酒原液进行再加工,又区分为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和出综合保税区后再加工两种不同的再加工方式;
②进口原瓶葡萄酒,又区分为已经确定商标品牌和进口时未确定商标(小标进口且无固定商标品牌,需要在国内重新赋予商标品牌)两种情况。
因此,进口原液的,应填报为“原液区内加工”“原液区外加工”;进口原瓶的,应填报为“原瓶有品牌”“国内贴品牌”;不应简单申报为“原瓶进口”“原液进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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